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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法规

海关总署第284号:12月1日起一般贸易进口化妆品按新办法验核注册备案

第284号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12月1日施行:一般贸易进口须已完成特殊注册/普通备案,海关电子比对;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仍按原规定,不适用本办法替代。

海关总署 2026年5月6日 公布 第284号令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,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,取代 2011 年版旧办法。全文已在国务院公报转载,可对照原文。

改了什么

对一般贸易等纳入检验检疫目录的进出口化妆品:

  • 进口:收货人如实申报;须先完成 特殊化妆品注册 或 普通化妆品备案,海关用电子数据 自动比对 验核
  • 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检验;标签由海关验核(细则另定)
  • 不合格涉安全健康环保的,责令销毁或退运;其他项目可技术处理后再检
  • 进口记录须真实完整可追溯:保存到产品使用期届满后至少 1 年(使用期不足 1 年的,至少 2 年)
  • 牙膏、化妆品半成品参照管理;半成品进口环节 免 注册/备案验核和标签验核
  • 香皂一般不适用(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除外)

关键例外(第33条):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、展品申报进口,检验检疫仍 按有关规定执行——本办法 不直接替代 现行跨境零售监管。

影响谁

  • 走 一般贸易 / 保税非零售等 把化妆品进中国的品牌、进口商、境内责任人
  • 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(出口按目的国标准或合同;海关可现场/实验室检验)
  •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(1210/9610 等)卖家:主体规则仍看跨境专规,但若同一主体也做一般贸易进货,要按 284 号准备

意味着什么

  • 卡在哪:没有有效注册证号/备案号,一般贸易报关电子比对过不去,货会卡在口岸
  • 现在注意什么:盘点 12 月前在途与计划入关货;核对药监注册/备案状态与报关填报;进口台账字段按办法补齐。配套操作细则见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61 号(同日施行)。跨境零售仓别把「一般贸易新办法」和「跨境专规」混用。

原文:国务院公报转载全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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