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国《化妆品法》部分修订(法律第 22113 号)于 2026年10月20日 公布,公布当日施行。
- 新增第16条第3项:对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保管、陈列 包装及标示事项被损毁、伪造、变造 的化妆品的营业者或卖家,食品医药品安全处(MFDS)可要求 停止销售、删除网店(사이버몰)上的商品信息、制定防止流通的措施
- 收到要求的营业者或卖家,无正当理由须照办
- 另设「化妆品全球规制支援中心」等出口支援条款(第33条之3),公布 1年后 即2027年10月20日起施行
对跨境卖家:撕标、改批号或覆盖韩文标签的货,在韩国网店可能被直接要求下架。